与香港教育学院有关的指控调查委员会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第86章)第2条而委任,其职权范围如下: (a) 确定香港教育学院(教院)学务副校长陆鸿基教授在其发给教院教职员及学生的未具日期信件(该信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四日及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分别在教院内联网及明报新闻网登载)中所提出的下列指控是否属实 - (i) 二零零四年一月,教院校长莫礼时教授与教育统筹局局长(教统局局长)李国章教授通电话,後者试图说服莫礼时教授主动向香港中文大学提出合并。教统局局长表示,若莫礼时教授不这样做,他会放手让当时在任的教统局常任秘书长随意削减教院的学生名额(第一项指控)。 (ii) 几年来,每当有教院的同事在本地报章发表文章,批评政府的教育改革或教育政策及施政事宜,随後即屡有高官来电,要求莫礼时教授解雇该等教院同事(第二项指控)。 (iii) 二零零四年六月底,教统局局长就一批超额教师进行的抗议要求陆鸿基教授发表声明,谴责有关教师及协助该等教师的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理由是有关协助会阻碍教院毕业同学就业。陆教授拒绝要求後,教统局局长说"你唔肯出吗? 好! I'll remember this. You will pay! (我会记著,慢慢跟你算帐)"(第三项指控)。 (b) 根据所确定的事实,查明教统局局长或其他政府官员有否不适当地干预教院的学术自由或其院校自主权。 (c) 根据上文(a)及(b)项的调查所得,就政府日後向教院表达有关行使教院权力或贯彻其宗旨的意见时可采取的方法和方式,提出建议(如有的话) 。
与香港教育学院有关的指控调查委员会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五日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第86章)第2条而委任,其职权范围如下:
确定香港教育学院(教院)学务副校长陆鸿基教授在其发给教院教职员及学生的未具日期信件(该信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四日及二零零七年二月五日分别在教院内联网及明报新闻网登载)中所提出的下列指控是否属实 -
二零零四年一月,教院校长莫礼时教授与教育统筹局局长(教统局局长)李国章教授通电话,後者试图说服莫礼时教授主动向香港中文大学提出合并。教统局局长表示,若莫礼时教授不这样做,他会放手让当时在任的教统局常任秘书长随意削减教院的学生名额(第一项指控)。
几年来,每当有教院的同事在本地报章发表文章,批评政府的教育改革或教育政策及施政事宜,随後即屡有高官来电,要求莫礼时教授解雇该等教院同事(第二项指控)。
二零零四年六月底,教统局局长就一批超额教师进行的抗议要求陆鸿基教授发表声明,谴责有关教师及协助该等教师的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理由是有关协助会阻碍教院毕业同学就业。陆教授拒绝要求後,教统局局长说"你唔肯出吗? 好! I'll remember this. You will pay! (我会记著,慢慢跟你算帐)"(第三项指控)。
根据所确定的事实,查明教统局局长或其他政府官员有否不适当地干预教院的学术自由或其院校自主权。
根据上文(a)及(b)项的调查所得,就政府日後向教院表达有关行使教院权力或贯彻其宗旨的意见时可采取的方法和方式,提出建议(如有的话) 。